原力能源:时隔20年,如何解读全新出台的《电力市场监管办法》?

发布日期:2024-09-19 14:23

来源类型:瑞文网 | 作者:刘德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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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8号,《电力市场监管办法》(文中简称《办法》)已经2024年4月8日第10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办法提出,电力交易主体包括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电网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暂未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用户实施代理购电时,可视为电力交易主体。

电力监管机构还对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参与批发电力市场交易行为中的不正当竞争、串通报价和其他违规交易行为实施监管。

《办法》从今年6月1日开始施行,2005年10月13日发布的《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1号)同时废止。

悠悠二十载,恍如隔世。原《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的生命力之强不禁让人感叹,竟然能沿用至今,甚至发布原办法的单位早在10多年前就已经撤销了。规章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原办法在维护公平、公正的电力市场秩序,规范电力市场成员行为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

拓展阅读:

文中提到的“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这一名称已经很具有年代感了。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于2002年11月成立,2003年3月挂牌,简称电监会。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电力市场运行规则,监管市场运行,维护公平竞争。根据市场情况,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电价建议。监督检查电力企业生产质量标准,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处理电力市场纠纷。负责监督社会普遍服务政策的实施等。电监会按垂直管理体系设置,向区域电网公司电力调度交易中心派驻代表机构。

在成立后不久,电监会于2003年7月24日公布《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两年后,2005年10月13日发布《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1号),沿用至今被替代。

2013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国家能源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能源局,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不再保留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监会至此不复存在。

电监会被撤销,在其职能的设置之初似乎已注定,电监会主要职责在于安全监管、价格检查以及供电质量等方面,电监会在面对强势的垄断电网企业时,显得十分弱势,在推动进一步电力改革方面鲜有作为,也很难有作为。这让很多能源行业的人士为之遗憾,认为是电改的倒退,有人这样描述电监会的十年是尴尬的十年,因为一直没能等到真正电力市场的到来。

后来电监会并入国家能源局,这样政监合一的结构有助于电监部门增强话语权。大家对新机构的关注,更主要在于一是看职能有没有理顺,二看能不能推动能源领域的改革,尤其是电力市场化改革。

一、《办法》的修订背景及主要变化——如何助推电力市场化改革

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同志就《电力市场监管办法》答记者问时,提到《办法》的修订背景,重点强调了这是电力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化的要求,是电力市场交易类型和主体进一步多样化的要求,是电力市场监管措施和手段不断丰富创新的要求。

202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要健全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破除市场壁垒,推进市场监管的公平统一。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健全统一市场监管规则,《办法》亟需加以修订以适应新的改革要求。

随着电力市场顶层设计不断深化,电力交易类型从单纯以电能量交易为主发展为电能量交易、辅助服务交易和容量交易并存。电力交易主体较改革初期更加丰富,新型储能、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新主体、新业态不断发展,竞争格局也从仅有发电侧单边竞价发展为发电侧和用户侧多买多卖、“源网荷储”多方协同互动,市场成员的权利义务发生深刻变化。相应地,电力市场监管对象、监管内容和监管措施需要在《办法》中予以进一步补充完善。

在这里,我们简要概括了《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

1.实施主体。此次修订进一步明确实施主体为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

2.监管对象。本次修订将电力市场监管对象明确为电力交易主体、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和提供输配电服务的电网企业等电力市场成员,电力交易主体增加售电企业、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

3.监管内容。增加对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储能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的监管内容,明确明确对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储能企业等与其他电力交易主体签订有关合同情况开展监管;增补对电网企业所属或者关联售电企业参与市场交易、代理购电情况的监管内容;依据《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提出对电力市场运营机构市场监控和风险防范要求。

4.市场规则管理。着眼未来全国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要求,电力市场规则应为一整套互相衔接、完整有序的规则体系,由1个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和N个配套规则组成。

5.增补监管措施。新增监管措施章节,并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等有关法规要求,在《办法》中进一步明确电力监管机构可采取的监管措施。如建立信用体系、开展电力市场业务专业评估等。

一言以蔽之,政府在确保必要监管的前提下,逐步减少对电力产业的干预,在电力价格确定和电力服务提供中引入市场机制,推动电力市场化改革。

二、关于新办法的一点感想及建议

电力市场的改革逐步推进,作为国家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力市场的改革已经到了攻坚阶段。必须全面细致考虑如下问题:

我们的供电结构如何优化?

电力生产和供应成本如何降低?

电力资源如何合理配置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损有余补不足”?

电力产业的效率和竞争力如何提升?

如何满足工商业和民众的不断增长的用电需求,平衡供需矛盾的同时降低用电成本?

如何推动绿色能源的高质量发展,以实现双碳目标?

这些方方面面的工作,都让电力监管的工作复杂且多元,既不能缺位、错位造成行业发展中高投入、高消耗、低效率的问题,更不能越位以打击相关企业融入市场化机制的积极性。新的监管办法应运而生,俨然成为电力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对此,我们原力能源也提出了一些建议,片面之言,仅供参考。

1.法律法规的完善。尽管《办法》中已提到,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要求建立一套完整的电力市场规则体系。但我们认为这远远不够,要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力市场,推动形成适合中国国情、有更强新能源消纳能力的新型电力系统,这些不仅离不开监管办法,更需要法律法规体系的整体完善。

目前,我国已在进行能源法、电力法和可再生能源法的立法和修订工作,尤其4月26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能源法的出台指日可待。缺乏立法的支持,监管的力度和威慑力就有不同程度的折扣,会造成难以协调统一、各自为政的局面。

2.地方监管主体及权责的强化。电力监管的主体从电监会变为国家能源局后,国家能源局在全国电力批发市场和输配电环节的监管权力,充分有力保证电力市场的公平和充分竞争。

落到区域电力市场范围,仍需要强化能源局的区域监管机构的权责。随着区域现货市场的建立和发展,遇到的问题和挑战将比以往更多,同时地方监管机构还需要协调与地方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如地方发改委、经信委)的关系。能源局需要指导派出机构结合区域实际制定辖区内电力市场监管实施细则。不能再重蹈电监会的覆辙了,作为一个在电网总部办公的监督机构,能起到多少监督作用可想而知。

3.监管尺度的合理把握。监督权责的强化是必须的,但如何使用将成为最值得研究的学问了。在凯恩斯和哈耶克的世纪之争后,现代市场经济理论和历史实践已经证明,市场不是万能的。尤其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我们在保障监管机构的权力,如何用监管和调控的方式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

对电力市场而言,监管的引入使电力企业转变为特许经营模式,但如今电力市场改革,我们不会走向极端的“自由化”和“市场化”,那这个尺度的把握,就在各级电力监管机构的手中了。

4.关于电力现货市场的监管。电力现货市场的建设是电力市场化改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力现货市场的建立绝非易事,在交易形式和价格形成方面有很多细节需要考虑。从现货市场监管的角度来说,它不仅包括对市场主体行为的逐日逐时检查,还有不断完善市场监管规则,促进电力交易行为及交易效率,实现电力市场化改革的相应目标。

在现货市场运作的最初几年,当竞争不足和市场设计等问题可能很严重时,设置这些程序将特别重要。例如,在任何特定省份或地区鼓励发电资源区域整合的政策都可能导致竞争不足,但可以根据设计得当的参考水平价格来调整主要发电商的出价来一定程度的缓解这个问题。这一方面的监管灵活性极强,而且需要对当地的电力市场摸底极为细致,同时还需要监管机构深入了解各类参与企业的情况及需求。

尽管许多“正确”制定市场监管的许多细节及努力,有时甚至会朝错误的方向迈出脚步,但我们的脚步永远不会停下。电力市场监管将是一个持续的挑战,原力能源作为一家AI虚拟电厂城市运营商,将守望中国电力市场化改革,并为之建言献策,贡献一份力量。(原力能源 Dao Smart Ener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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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秒前:在成立后不久,电监会于2003年7月24日公布《电力市场监管办法(试行)》,两年后,2005年10月13日发布《电力市场监管办法》(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令第11号),沿用至今被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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